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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地税发[2004]2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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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徐地税发[2004]2号
文件名: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地税发[2004]2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4]2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4]2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苏地税发[2003]26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代开发票专用章问题。
  代开票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应加盖全省统一式样的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印模见苏地税发[2003]263号附件)。市区各分局的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市局统一制作发放,各县(市、区)局的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县(市、区)局依据省局文件规定统一制作发放,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二、关于货运业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1、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均可办理税务登记。凭税务登记和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船舶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2、对跨省、市、县(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凭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货物运输业的认定工作将按照苏地税发[2003]263号文件要求纳入规范化考核范围,请各单位依据文件认真做好认定工作。
  三、关于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问题。
  1、地方税务局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2、自开票纳税人依据发票审批程序领购发票的按规定收取工本费。税务部门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暂不收取发票工本费。
  四、关于税款结算问题
  按照苏地税发[2003]263号文件要求,我市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按季结算,各代开票单位要按纳税人建立代开票工作台帐。内容:代开票纳税人认定书号码、纳税人名称、开票日期、开票金额、发票号、征收税款金额、税票号、核定定额、征收税款金额、税票号、结算差额、留抵/补缴金额、税票号、备注。
  二OO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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