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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 通政办发[2004]4号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缴纳情况专项检查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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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通市政府
文件编号: 通政办发[2004]4号
文件名: 南通市政府 通政办发[2004]4号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缴纳情况专项检查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通市政府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缴纳情况专项检查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4]4号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缴纳情况专项检查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4〕4号
  全文有效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地税局、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开展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缴纳情况专项检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缴纳情况专项检查的意见
  (市地税局、财政局、监察局 二OO四年一月)
  为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提高社会纳税意识,保障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现决定对市区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应税项目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市区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区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高等、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卫生、医疗、科研机构;街道办(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其它类事业单位。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等地方税收:
  1.各单位房屋、场地、设备等出租收入;
  2.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辅导班、兴趣班等教学收入;
  3.各类营利性医疗机构治疗护理收入;
  4.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收入;
  5.各种代理服务费、代办手续费收入及其它为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是否按规定开具和接受发票。
  1.取得的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有无使用现金收据及其他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
  2.支付费用是否取得国家规定的合法凭证,有无接受白条收据及其它非法凭证;
  (三)是否按规定缴纳其它地方税收。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按照有关税收政策对2002年和2003年有关情况进行自查,认真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纳税情况自查表》(附后),于2004年2月底前将自查表报至各主管地税机关;市地税、财政、监察部门将于2004年3月中下旬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对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四、检查要求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时序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自查内容,制定出具体的自查计划,深入、细致地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做到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有错必纠,及时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补缴有关税收。
  (二)地税部门要做好税收政策辅导、自查情况分析及抽查整改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监制的收款收据使用情况的检查,对部分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服务)性项目的收费,应督促其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确保专项检查取得预期效果。
  (三)凡有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单位,需办理税务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且有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单位,如需购领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直接申请。应办理税务登记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的单位,可就近到有关地税分局办理登记。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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