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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关于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和生活补贴费进行归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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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906/t20090629_4733416.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关于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和生活补贴费进行归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和生活补贴费进行归并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闽单位:
为便于管理,经研究,现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1999年 12月 31日 前的退休费和生活补贴费项目、标准予以适当归并,具体通知如下:
一、将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本人原退休费有关项目、标准统一归并为基本退休费,这些项目是:
1、1984年底前退休人员退休时按比例计发的原级别工资(其中,40元可按100%计发),1985年后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和按比例计发的职务工资,1993年10月后机关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比例计发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工人)按比例计发的职务(等级)工资、津贴;
2、国发〔1985〕6号文生活费补贴(17元);
3、闽政〔1990〕4号、闽人薪〔1990〕21号文增加的退休费;
4、闽政〔1992〕5号文增加的工龄津贴;
5、闽人薪〔1994〕3号规定的基本生活费用补贴(46元);
6、闽政〔1994〕7号文增加的退休费;
7、1984年底前退休人员按闽人薪〔1994〕3号文规定享受的物价补贴27元,并入生活补助费22元后余下的5元;
8、闽政〔1996〕11号等文件规定每两年正常增加的退休费;
9、闽人发〔1997〕159号、闽政〔1999〕23号等文件规定,调整工资标准时增加的退休费;
10、教(护)龄津贴、纳入离休费的警衔津贴、特技教师津贴等其他离休费。
以上项目不同时期退休的按各自享受的具体项目归并(见附表一:《退休(职)人员基本退休(职)费和各项补贴归并审批表》中的“基本退休(职)费”部分)。归并后原有退休费项目、标准即行废止。
二、将退休人员按闽人薪〔1994〕3号文附表执行的“生活补助费”、物价补贴22元两项合并为“生活补助费”(见附表二)。
三、将1996年10月在职人员增发岗位津贴、1997年1月在职人员出台的适当补贴合并为按退休费比例计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基数(见附表三)。
四、在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的闽人薪〔1994〕3号文规定的山区(地区)补贴50元、1996年1月出台的福州地区物价补贴30元、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1997年9月出台,1998年7月提高标准的生活补贴(以在职人员为综合补贴为基数,按比例计发)和1993年工改时保留的原七(八)类地区工资差(统一按处级以下人员5元、副厅级以上  干部和 教授10元标准)四项合并为“福州地区补贴”(见附表四)。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闽人薪〔1994〕3号文规定的地区性补贴仍按各地的标准执行。
五、将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1996年10月出台、1998年7月提高标准的生活补贴(以在职人员为考勤奖100元为基数,按比例计发),更名为“福州地区生活津贴”,简称地区津贴(见附表五)。
六、护理费、高龄补贴、交通费等仍按原规定项目、标准发给。
七、执行本通知三、四、五条的退休人员,其中,退休费计发比例低于下列标准的,可按下列标准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后尾数有角、分的,四舍五入为元(此办法只适用于本通知第三、四、五条的计发办法,不涉及其他待遇的计发问题)。
八、归并后基本退休费、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补贴费,作为退休(不函退职)人员死亡抚恤费计发基数。
九、经费开支,仍按归并前各项目规定的原有渠道解决。
十、审批权限。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和生活补贴费归并,由单位填报上述审批表(一式三份,主管部门、单位、个人档案各一份)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花名册》(见附表六),主管厅局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并纳入《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管理手册》管理。
十一、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至六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000年二月二日
  
附表一之一:
1984年底以前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和各项补贴归并审批表(略)
附表一之二:
1985年至1993年9月底以前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和各项补贴归并审批表(略)
附表一之三:
1993年10月以后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和各项补贴归并审批表(略)
附表一之四:
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基本退职费和各项补贴归并审批表;(略)
附表二: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表(略)
附表三:
省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略)

附表四:
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福州地区补贴标准表(略)
附表五: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花名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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