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社局
关于建国初期担任乡干部的工作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定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近来,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请示国家工作人员建国初期在乡一级党政机关中担任支部书记、乡长、秘书、财粮和治安委员等职务(下称乡干部)并专职从事该项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凡符合内务部(64)内人工字第145号、214号,(65)内工人字第87号文规定,建国初期在担任乡干部期间被直接提拔或录用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专职担任乡干部之日算起;凡担任乡干部后工作时间有间断,以后才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比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1号文规定处理,即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原工作年限又长于间断年限的,从担任乡干部之日算起,否则从正式吸收录用为国家工作之日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从正式吸收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之日算起,但其专职任乡干部的时间可与被正式吸收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从本文下达之日其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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