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91
  • Tax100会员 33452
查看: 277|回复: 0

[社保] 福建人社局 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系统事业单位从事医疗工作人员医疗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14 10: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906/t20090629_4733425.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系统事业单位从事医疗工作人员医疗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系统事业单位从事医疗工作人员医疗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

宁德地区、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计生委(局),省计生科研所:
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医疗保健津贴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发[1999]132号、闽财社[1999]55号、闽卫人[1999]340号)精神,结合我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医疗保健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凡在计划生育系统技术服务机构(事业单位):
1、专职从事放射线诊断的卫技人员每人每月90元;
2、专职从事B超诊断的卫技人员每人每月75元;
3、从事节育技术、医疗护理工作的医务人员每人每月60元;
4、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污染衣服等人员每人每月45元。
二、医疗保健津贴费用在计划生育事业费内开支。
三、调整卫生津贴的时间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未尽事项参照《关于调整医疗保健津贴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发[1999]132号、闽财社[1999]55号、闽卫人[1999]340号)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点击进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