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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地税发[2004]55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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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徐地税发[2004]55号
文件名: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地税发[2004]55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4]55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4]55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苏地税函[2004]52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期满后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
  二、根据省局规定的幅度,我市购销合同核定征收的核定比例标准确定如下:工业为100%,商业为50%,房地产开发业为100%。
  三、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略)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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