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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关于集体卫生人员退休退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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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906/t20090629_4733492.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关于集体卫生人员退休退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日期: 200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集体卫生人员退休退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地市人事局、卫生局、劳动局:
省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关于集体卫生人员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闽卫[1997]741号)执行以来,对促进集体卫生队伍建设,加快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各地相继反映执行中的一些问题,现综合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集体卫生人员退休条件的确定,原则上仍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干部、工人退休条件执行。
二、凡经卫生、劳动部门列入集体劳动指标录用为正式职工的集体卫生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前已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聘用为干部的,可按干部退休条件办理退休。
三、集体卫生人员通过自学考试或单位组织培训获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受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未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聘用为干部的仍按工人退休条件办理退休。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集体卫生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且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可以比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83]141号)和《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90]5号)文的精神,由主管局报请县(区)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办理延长退休手续。获得中级技术职称的少数女性集体卫生人员按上述条件办理延长退休的,最长不得超过五十五周岁。
五、本处理意见下发前已退休的集体卫生人员,不再依据本处理意见重新办理退休手续。
六、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中的集体专业技术人员退休(退职)问题,可依照本处理意见办理。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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