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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山东人社局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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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472/200401/39359.shtml
发文单位: 山东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山东人社局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人社局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劳社发〔1999〕86号1999年9月15日)

(备注:该文件已失效)

   


各市地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中医管理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审查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起步阶段,定点医疗机构不宜全部放开,要随着统筹地区管理水平的提高,逐步扩大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并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业务培训合格。建立健全执行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经济损失,或取消定点资格:
1、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2、将非基本医疗保险项目支付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不按规定结算费用的;
3、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的;
4、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不执行药品价格规定的;
5、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不坚持出入院标准,重复做大型设备检查的;采用病人挂名住院或将病人住进特需病房,并将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6、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标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样式统一制作。
附件:劳社部发〔1999〕1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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