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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山东人社局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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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472/200401/39398.shtml
发文单位: 山东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山东人社局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人社局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劳社发〔1999〕87号1999年9月15日)

(备注:该文件已失效)
   

各市地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药管理局(行办)、卫生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定点零售药店的布局要合理。各统筹地区应本着保障医疗需求、保证药品供应、方便患者、体现竞争的原则,合理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起步阶段,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应适当控制,并优先选择国有药店作为定点零售药店。
二、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处方外配制度和配方责任制。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服务内容限定在处方外配,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证明;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和复核的程序进行配药,并经药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发药,除处方医师外,任何人不得更改外配处方的剂量和配伍,保证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能及时方便地购用药品并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同时,也有利于分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药事事故中的责任。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经济损失,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1、不严格按照处方剂量和配伍配药的;
2、将自费药品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药品混淆计价的;
3、将处方药品变成其他药品、生活药品、保健用品发给患者的;
4、不执行药品价格有关规定的;
5、出售假药、劣药的;
6、违反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规模、人员配备、质量管理、服务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药店的费用结算办法等方面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五、为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规范化管理,定点零售药店标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样式统一制作。
附件:劳社部发〔1999〕1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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