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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关于确定从事特殊岗位工作人员计发退休费工作年限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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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906/t20090629_4733422.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关于确定从事特殊岗位工作人员计发退休费工作年限问题的答复
发文日期: 200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确定从事特殊岗位工作人员计发退休费工作年限问题的答复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最近部分单位来函询问,曾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其退休时可否按折算后的连续工龄计发退休费的问题,经请示人事部社会保险与离退休司,现答复如下:
1、依据民政部《关于退休人员工作年限与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民人字第351号)精神,退休人员工作年限与连续工龄按国务院国发(78)104号规定执行,即“满”一周年才能算一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干部、工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规定办理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3、在计算以上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连续工龄时,可按现行规定进行折算,但折算后增加的连续工龄不能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工作年限。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五年十  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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