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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关于贯彻执行闽政[1994]7号文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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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906/t20090629_4733445.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关于贯彻执行闽政[1994]7号文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日期: 200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贯彻执行闽政[1994]7号文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地、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1994]7号,以下简称7号文)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陆续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工作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1、机关工作人员以现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以现行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之和,加上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的物价、福利性补贴64元后,就近就高套入新的职务(岗位、等级)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国办发[1993]85号文附表套改的职务(岗位、等级)工资标准的,可按高的标准套改。
工作人员(不含工人)按上述规定的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标准后,可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职务工资标准。
2、现任副科、科员职务的工作人员,其下一级职务虽未明确过科员、办事员,在这次工改中,也可比照担任过科员、办事员职务的同类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
3、凡参照机关工改的单位,从  1993年 10月 1日 起,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工资待遇一律参照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4、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165号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闽职改字[1991]148号文规定,经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农艺师,在这次工改中,以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农艺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五档作为套改的起点工资标准,即:凡按7号文规定可套入教授工资第一档的,套入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农艺师工资标准的第五档,可套入教授工资标准第二档的,套入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农艺师工资标准的第六档,其余类推。
5、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以上领导职务的,如按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职务套改后的增资额(任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包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和教、护龄津贴,但不包括特级教师津贴)低于按人大、政协领导职务套增资额的,可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予以补足,并列入“保留工资”项目,今后随着本人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职务的晋升或不再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后,逐步予以冲销。
6、经各级编制部门批准,非教育系统的各类事业单位内设立的中小学,其教师的职务工资可按提高10%后的标准执行。
7、各级校外教研室、电教机构中按规定已享受教龄津贴的教师(含按规定可以享受教龄津贴,但教龄未满五年的专职教师,下同);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以及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中,现仍从事教学工作并按规定已享受教龄津贴的专职教师,在这次工改套改中,可在新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基础上,提高职务工资标准10%。
8、在符合提高10%工资标准的教学或护理岗位上的军队转业干部,这次工改中凡已按原军队行政职务或军队技术等级对应职员职务套改职务工资的,其职务工资标准不再提高10%,但岗位津贴仍按现任实际职务发给。
9、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原按闽人福[1988]154号文规定套改职务工资的,这次可暂按该文确定的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相应套改职员职务工资,但其任职时间只能从该文下发时间起计算。之后任职的,从任职之月起计算。
中小学行政人员按闽工改办字[1987]19号、闽人福[1988]193号文确定的表1至表6的标准相应套改职员职务工资的,其任职时间也比照上述规定,即从1988年12月18日起计算。但对在首次确定表1至表6标准后,又达到文件规定的上一标准条件而变动标准的学校,其行政人员只能从批准变动标准之下月起计算其任职时间。
10、  1985年 1月 1日 至  1993年 9月 30日 期间被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称号的人员和经批准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未受到奖励晋级的,在报经省工改办批准后,其职务工资也可予以高套一档。
11、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6]100号文和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人调发[1992]4号文精神,对在青海、西藏工作满20年和大中专毕业后工作满8年的内调人员,可在这次职务工资套改的基础上,再高套一档。
12、在教师、护理岗位上的工人(已评聘教师、护士专业技术职务者除外),以及被聘任为非教师、护士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工改后不再提高10%工资标准,但原工资标准已提高10%的部分,工改后可暂予以保留。中小学、中专、技校、干校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这次工改在取消15%工资性补贴的同时,可暂按其原工资标准10%给予保留。
13、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的储存人员,原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储存档案工资的,这次一律按事业单位办法套改后记入本人档案工资。
14、闽政[1994]7号文中《关于贯彻国务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附表十二“艺术表演人员艺术结构工资及津贴标准表”中的“表演档次”和“演出场次”津贴改按本文附表标准执行。
15、初中毕业生考入五年一贯制的全日制大学专科的毕业生,按同期高中毕业生考入大学专科两年的学制计算在校学习年限。
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的“五大”毕业生,在这次套改中,统一按大学专科两年、本科四年的年限合并计算其套改年限;“半工半读”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按折半时间计算套改年限。
16、工作人员的任职年限按现行工龄津贴年限的计算办法计算。
17、行政管理人员同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同职务系列内调动的,在半年内明确为原任职务的,其间断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转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两年内,一次申报评审通过,确定为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即聘任的,其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否则不能合并计算。
18、被撤、免、降职的工作人员,除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和劳教、刑事处理者外,其间断的前后同一职务(含高职务)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
19、原按规定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工人,这次可按技术工人的办法进行套改,原工资标准的高出部分暂予保留。
20、1971年底以前招收的计划内临时工,这次可按所在岗位固定工人的套改办法进行套改。
二、离退休人员增发离退休费问题
21、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办法按本单位在职人员所界定的工改范围确定。
22、国发[1978]104号文下达前移交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员以及军队落实政策后移交地方闽政部门管理的离退休干部,这次一律按机关工改办法增加离退休费;移交的退休工人按机关技术工人工改办法增加退休费,所需经费仍从原开支渠道解决。
23、原无职务的离退休干部按7号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意见》附表三标准增加离退休费,但如按科员套改实际增加的离退休费,高于附表三标准的,也可以按科员的实际增资额增发离退休费。
24、经任免机关批准享受提高职级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可按批准享受的职级待遇,比照在职同类人员中最低一个任职年限段的条件进行套改,计算增加其离退休费。事业单位未评聘(含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原技术4级(含相应技术级别,下同)及其以上离退休老专家可按教授级、原技术6级及其以上可按副教授级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退休费按规定比例计发)。
25、在规定的离退休年龄三周岁以内的人员,属正常原因改任较低职务或免职、解聘未担任职务而离退休的,这次可按改任较低职务或免职、解聘前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26、按省委闽委[1984]26号、省委办公厅闽委办[1986]38号文规定,我省地下党员和冤假错案落实政策人员,在1985年1月以后被调升的原工资级别应视为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原工资级别。
27、按闽人福[1986]27号文规定,工资额未达到行政19级和21级,分别调整到19、21级工资额的离休干部,这次工改按7号文离退休实施意见附表三执行时,可分别比照19、21级的增资标准增加离休费。
28、  1993年 9月 30日 前离退休的中小学教师、护士原已享受的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仍按原规定计发离退休费,不再按新提高10%后的工资标准计算增加离退休费。
29、离退休前既无行政职务又无专业技术职务、离退休后也未享受提高职级待遇的干部,其生活补助费按闽人薪[1994]3号文附表中科员的标准执行。
30、离退休、退职人员按规定比例计发离退休、退职费后有角分尾数的,一律就高整入元。
三、其他问题
31、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职务、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岗位津贴按套改职务工资的职务发给。
32、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原符合享受四个半月奖金标准的事业单位,这次可将其超出的半个月部分统一按年人均90元的标准与新设立的津贴合并使用。
33、这次工资改革增资高于35元(不含保留的30元,下同)的部分,应按规定冲销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冲销不完的继续保留。保留工资(含这次工改增资不足35元而补足到35元的保留部分)应随着今后职务、级别工资的变动逐步予以冲销。
34、这次工资改革后,原省部分六类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有享受低类区补贴的,应同时予以取消。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表:艺术表演人员结构工资及津贴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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