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社局
关于转发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津、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生活补贴费进行归并等文件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津贴、补贴进行归并的通知》(闽人发[2000]38号)、《关于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和生活补贴费进行归并的通知》(闽人发[2000]39号)和《关于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和生活补贴费进行归并的通知》(闽人发[2000]40号)三个文件(下称38号、39号、4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各类津贴、补贴,参照38号文中的有关项目、标准,统一归并为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和地区补贴。对各地出台实际已执行的地区性补贴项目,由当地人事、财政部门统一归并为“地区补贴”后,最多再多设一个考勤奖项目。
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和生活补贴费,参照39、40号文中有关项目、标准,统一归并为基本离退休(职)费、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和地区生活补贴。对各地出台的实际已执行的地区性生活补贴项目,由当地人事、财政部门统一归并为“地区生活补贴”后,最多再多设一个生活津贴项目。
三、在职人员的津补贴和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费、生活补贴归并后,其操作管理办法等统一按38、39号、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直在各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地区补贴”、离退休(职)人员的“地区生活补贴”,或多设的一个项目,按当地归并后的标准执行。
五、在职人员死亡后,其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可作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按39号、4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归并后的经费开支仍按原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从2000年7月起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000年六月五日
附件下载
点击进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