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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关于印发同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各种津贴、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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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906/t20090629_4733502.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关于印发同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各种津贴、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印发同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各种津贴、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
我厅同意《关于同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各种津贴、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同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改一并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同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各种津贴、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995]35号文关于“厦门市所属的同安县不实行特区津贴,但考虑到目前厦门市区执行的各种津贴、补贴,同安县大部分已享受,这次工资改革后高出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部分,单列另行解决”的规定,经研究,对同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各种津贴、补贴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种津贴、补贴的组成
同安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各种补贴由物价补贴、岗位津贴、同安保留津贴等三部分组成。
二、各种津贴、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物价补贴、岗位津贴按闽人薪[1994]2号文规定执行,即物价补贴每人每月统一为22元,岗位津贴按省定标准取中档执行。
(二)同安保留津贴,以机关、事业单位不同职务人员原执行的津贴、补贴、奖金等项之和扣除纳入工资105元和上述物价补贴、岗位津贴后,高出部分按职务拉开档次确定。
以上在职人员物价补贴、岗位津贴、同安保留津贴按附表一、二标准发给;离休干部标准与在职同类人员标准相同;退休人员物价补贴与在职人员标准相同,岗位津贴、同安保留津贴分别按在职人员标准的80%即附表三、四标准发给,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物价补贴、岗位津贴、同安保留津贴发放办法
1、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改后物价补贴、岗位津贴、同安保留津贴三项之和,如高于原执行的津贴、补贴、奖金等项之和,高出部分予以保留,待晋升职务或调整津贴、补贴标准时予以冲销,冲销不完的,继续保留,直至冲销为止。如离退休时还未冲销完的,原高出部分的保留部分,离休人员按全额发给,退休人员按80%发给。
2、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对照附表一至四的职务,仅限于这次工改享受同安保留津贴时使用,不涉及本人职级。
3、博士研究生在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岗位津贴、同安保留津贴按科员标准执行;硕士研究生在执行初期工资期间,按办事员标准执行;从明确职务下月起按所任职务的岗位津贴、同安保留津贴标准执行。
4、  1995年 10月 1日 后调入(包括分配安置、招收)同安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和同安保留津贴标准;在同安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按调入单位担任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同安保留津贴。原高出部分可继续保留,调出同安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同安保留津贴自行取消。
5、工作人员职务变动的,从变动的下月起按新任职务的津贴标准执行。
工作人员被免职、撤职的,按新明确的职务发给,原高出部分不再保留。
工作人员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或判刑缓刑的,在处分(缓刑)期间,按试用人员标准发给,原高出部分不再保留;处分(缓刑)期满,按新明确的职务标准发给。
6、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达到国家规定应扣发工资的,发给病假工资,岗位津贴、同安保留津贴按 80%发给。
一年内事假累计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按90%发给,超过三个月的按80%发给;单位对事假的工资发放如有规定,岗位津贴、同安保留津贴的计发可按单位的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无故矿工的,岗位津贴、同安保留津贴不发。
7、军队转业干部按转业后担任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同安保留津贴。
8、按国发[1978]104号和闽人福[1984]119号文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原津贴、补贴不变,另增加同安保留津贴70元。
9、离退休人员出境、出国定居,同安保留津贴照发。
10、实行物价补贴、岗位津贴、同安保留津贴后,原实行的各种补贴、津贴、奖金等同时停止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附表:
同安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表(一)(略)
同安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表(二)(略)
同安县机关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表(三)(略)
同安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表(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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