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社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基本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本通知自 2013年 12月 1日 起 施行,有效期至 2016年 11月 30日 。本通知施行前发生工伤,本通知实施后尚未完成辅助器具配置的,或原配置的辅助器具达到原规定使用年限后需要更换的,按本通知执行。
鲁人社发(2013)37号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