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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各类补贴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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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906/t20090629_4733418.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各类补贴的处理意见
发文日期: 200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各类补贴的处理意见

各地(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驻闽各单位:

根据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规定,现行按国家和省里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和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余补贴如何执行,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现行物价、福利性补贴按国家规定数额纳入新工资标准后,其余部分作为“物价补贴”项目,全省不分地区统一保留22元,在“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科目中列支。
二、将工作人员现行年度考核奖与岗位工资等合并,作为“岗位津贴”项目继续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一至三,在“补助工资”科目另列支。
三、各地、市按照省委闽委[1993]7号文件规定增设的山区补贴、津贴等,暂按现行标准予以保留(省属在福州地区以外单位,参照所在地、市标准执行),但标准月人均超过50元的(厦门经济特区除外)部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一律予以取消。
四、上述规定从  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 执行,并按月随工资发放。过去国家和我省所有的物价、福利性补贴、津贴、岗位工资等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福建省人事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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