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社局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在境外居住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应每年向领取单位提供一份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居住在未与我建交国家的,须将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交与我建交的第三国使馆认证。居住台、港、澳地区的,须由当地法律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方可有效。境内易地生活的遗属须由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生存证明。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规定标准的款项。
5、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定补条件的遗属受因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缓刑期间,即停止享受相关的遗属抚恤待遇,缓刑期满后符合享受条件的,经原批准机关核准后可继续享受。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不明确事项,可提交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解释。
四、补助申请手续
由遗属个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填写《生活困难补助表》(见附表),经死者原工作单位审核后,省直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市、县(区)单位报市、县(区)政府人事局审批,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计发。
五、补助经费
职工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由死者原工作单位按单位资金渠道发给。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主管部门(托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发给,在发放单位“生活补助”科目列支。
六、过去本省规定文件中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文自 2006年 10月 1日起 执行。
附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附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报告单位,一份存批准机关。
<strong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