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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关于给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发放岗位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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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906/t20090629_4733404.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关于给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发放岗位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给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发放岗位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计划生育委员会:
当前我省正处于第三次生育高峰,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很大,任务非常艰巨。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把计划生育特别是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抓紧抓好,根据省领导的指示精神,为稳定和加强计划生育基层队伍,给基层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决定给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发放岗位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提供交通工具。具体是:
一、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每满一年,每月发给岗位津贴一元,逐年增加,最多不超过十元。
二、年末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考核验收,达到县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指标的乡、镇,该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的岗位津贴每人每月可补到二十至二十五元,年终考核验收后一次发给。
三、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可配备一辆自行车及必须手电筒等工具,并定期发给个人雨鞋(每三年一双)、塑料雨衣、塑料凉鞋、草帽(每一年更换一次)。
四、乡、镇被评为县以上计划生育先进单位的,经考核计划生育专职人员确实做出了贡献,可给予浮动升一级工资的奖励,连续五年保持先进单位的,予以固定。有关奖励升级问题,报地(市)人事局审批。
上述经费来源,从各地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征收的超生子女经费中开支。
此通知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事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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