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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4]24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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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国税发[2004]243号
文件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4]24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24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24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26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业务发展变化的需要,促进国税机关在简化、优化的原则下实行精细化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省局在对原有普通发票票样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新版票样。现将新版票样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应及时做好我省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宣传工作,扎实地组织好国税干部的学习培训。
  二、应认真做好新版普通发票的印制和旧版普通发票的清理工作。从文到之日起,不再印制旧版普通发票,应印制、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库存旧版普通发票截止使用期可延至2005年3月31日。
  三、应按照新版普通发票票样,及时做好对纳税人发售票种的调整认定工作。
  四、除省局的统印票种和卷式发票按原招标选定的定点企业印制外,各地国税局对印制数量较大的其它票种,应当在所在地省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中组织招标,确定印制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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