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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5]5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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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国税发[2005]56号
文件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5]5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5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56号
  全文有效
  2005年4月14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5]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是否为地税机关代征相关税费,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统一与对应地税机关协商确定。
  二、在江苏国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STAIS)未增加代征税费业务处理功能之前,各地国税机关可暂用人工方式进行操作。对未实行委托代征的地区,国税机关应按《通知》的要求,与同级地税部门协商后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其提供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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