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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苏科政[2005]123号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关于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认定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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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文件编号: 苏科政[2005]123号
文件名: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苏科政[2005]123号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关于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认定结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关于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认定结果的通知
苏科政[2005]123号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关于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认定结果的通知
  苏科政[2005]123号
  全文有效
  2005年5月8日
  有关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南京关区各海关:
  为落实国家有关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南京海关《关于实施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认定的通知》(苏科政[2004]262),现将我省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的认定结果通知如下:
  一、认定江苏科学宫、南通纺织博物馆、常州中华恐龙园等3家科普基地可按财税[2003]55号规定享受有关政策优惠。对常州中华恐龙园,其园中非科普类科目收入应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苏州未来农林大世界有限公司、苏州沙家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沙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天目湖水电科普园、溧阳市天目湖南山竹海旅游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不符合相应的申请主体资格条件,暂不能享受财税[2003]55号所规定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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