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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山东人社局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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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472/201504/52010.shtml
发文单位: 山东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山东人社局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发文日期: 2015-04-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人社局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的规定》的通知

劳安字〔19902

  

   1990 1 18 劳动部颁发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告诉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 公斤 ,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5 公斤 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级(含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级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特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上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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