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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山东人社局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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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472/201504/52029.shtml
发文单位: 山东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山东人社局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发文日期: 2015-04-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人社局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 12 23 政务院发布 根据  1999 9 18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07 12 14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  1 1 );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  正月初一 、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  5 1 );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  10 1 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  3 8 ),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  5 4 ),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  6 1 ),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8 1 ),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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