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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1 11:56 编辑
2020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发布新版《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并于8月1日正式实施。《基准》的发布对于推动兰西城市群市场一体化建设,持续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不断改善税收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科学立法,广集民意。
青海省税务局在制定《基准》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市场导向,严格遵循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规定,广泛调研,科学论证,实践指导,听民意解民忧,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解决裁量权执行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上,充分把握裁量权行使的尺度,有效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通过搜集整理全国3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参考基准、抽取金税三期8万余条税务行政处罚数据、公开征求社会80余条意见建议进行对比分析研究,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六稳”“六保”,以及促进兰西城市群市场一体化建设,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努力打造区域一体化的税收执法环境,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形成了《基准》,对8大类48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行使作出了具体的明确和细化,有效回应了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的突出问题,税务机关处罚的权力更加透明,纳税人的违法责任和法律后果更加清晰,真正让《基准》成为约束税务机关执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良法。
良法善治,助力民生。
在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特殊背景下,《基准》在制定之初便被赋予了特殊的使命。青海省税务局立足税收保障职能,主动作为,勇于自我革新,积极主导在原有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础上以严格执法为原则,以服务“六稳”“六保”为出发点,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过程中的现实需要,深入学习借鉴发达地区执法制度的优势和先进理念,深刻剖析已有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吸收先进元素,转变执法思路,破除因循守旧的执法模式,通过对48项税收违法行为的336个裁量要素以及288个裁量阶次的合理设置,探索税务行政处罚幅度在兼顾执法惩戒和助力经济发展的合理契合点,有效压缩裁量权行使的空间,扩大裁量参考级次,深刻阐释了“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拉起裁量的红线,将税务行政执法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税务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更加显现,惩戒职能更加人性化、规范化,税收执法环境更加风清气正、宽松活跃,有助于推动市场主体恢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帮助市场主体纾难解困。
两张清单,共连民心。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严格落实“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的处罚指导思想,推动建立纳税人容错纠错机制,引导纳税人自觉守法,《基准》单独制定了《首违不罚清单》《不予处罚清单》,规定了8大类事项中情节轻微的25项首违不罚、不予处罚事项,不予处罚与首违不罚的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由22%提高到52.08%,同时规定了“首违不罚”中“首违”的时间区间限定是一个自然年度,当事人在一个自然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加速了“首违不罚”的使用频率,最大限度扩大纳税人容错纠错的空间,税收营商环境更加宽松,有助于进一步形成包容审慎的监管氛围,促进了欠发达地区税收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对减轻企业负担,快速恢复生产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集约优化,高效便民。
《基准》在结构上设定了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裁量幅度、违法程度、违法情节、裁量基准的裁量要素,在违法程度上,设定了轻微、较轻、一般、严重的裁量阶次,更加的体现了集约优化、高效便民的特点,在指导基层执法方面更加方便、快捷。在具体内容方面,《基准》进一步提高了概念表述的准确性,对个性化的问题予以了明确的解答,更加凸显了《基准》在规范基层税务机关执法方面的指导性作用,有助于个案处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同时,为确保税务行政处罚中首违不罚和不予处罚制度的有效落实,避免执法疏漏,青海省税务局积极将首违不罚、不予处罚事项嵌入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并相应配置系统自动检索、自动提取、主动提示等功能,实现流程化和信息化管理,促进了快速办理,最大限度的提升了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纳税人办税的体验感和满意度。
“税务行政处罚是否符合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目前已经列入青海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作为其重要内容,这一举措为《基准》落实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记者韩世峰 通讯员张盈)
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韩世峰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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