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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勤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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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1001/t20100114_4733540.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勤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勤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闽单位人事(劳动)部门:
根据闽人发[1997]127号文件精神,为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总数和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抑制工勤人员增长过速的势头。规范招收工勤人员工作,现对招收工勤人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管理。省人事厅根据省直各单位人员编制、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和年度人员计划,经综合平衡,在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各单位年度增加工勤人员指标(包括招工、调动和临时用工计划指标)。中央驻闽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勤人员的计划由其主管部门下达。任何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自行接收、调入工勤人员和使用临时工。
二、省直和中央驻闽机关、事业单位在下达的年度招工计划指标内,招收工勤人员(包括技校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由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厅审批,上报时需提供招工报告、招工审批表、学历、户口、待业证明等材料。
三、规范临时用工管理。各单位在省人事厅下达的年度临时用工计划指标内,中央驻闽单位在上一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工勤人员增加计划内招收临时工,由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厅审批,上报时需提供用工报告、临时用工花名册、学历和户口证明。经批准后,由用工单位与临时工本人签订临时工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合同期满要及时清退,因工作需要延期使用的,要重新申报计划,并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其他事项按照闽人综[1997]127号文件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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