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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7-14 16:37 编辑
为进一步纾解企业困难,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今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实招硬招一波接一波。今天我们就有关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给大家圈圈重点。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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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自2020年 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 2020 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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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二、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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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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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三、2020 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 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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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各类参保企业及其职工、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职工等,以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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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各省 2020 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 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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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 号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2020 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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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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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 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 2020 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1 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1 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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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 号)
学完优惠政策,
热点问题也是大家关心的吧!
那么来喽!

热 点 问 答
一
- 问答时间 -
请问这次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涉及的是哪几项社保费?
答: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减免的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企业三项社保费,不包括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二
- 问答时间 -
我们是一家小微公司,受疫情影响,公司负担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第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三
- 问答时间 -
我们企业现在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暂时无力负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第二条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
- 问答时间 -
我是一个个体户,有雇佣职工,此次社保费减免我们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第四条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
- 问答时间 -
2020年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是否有调整?
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俗话说:小暑大暑,上蒸下煮。气温不断上升,在全国上下一片火热的复工复产中,税务部门也一如既往给纳税人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确保纳税人能够应享尽享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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