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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政策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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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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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4 04: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福州税务
标题: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政策一览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jE2MjgyOQ==&mid=2650404397&idx=1&sn=a144bb448efd6349ae9a7d9b917f409a&chksm=8768244fb01fad595b9e69ea11bc5cbd37b05a5fdc642f6555f811c407a8bdf1db294f90324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08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14 17:28 编辑

2020年7月起,我省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保费政策已延长实施期限,具体延期政策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项目
延期前
延期后
类型
适用对象
减免时间
(费款所属期)

减免时间
(费款所属期)

全免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020年2月至6月
2020年2月至12月
减半征收
大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2020年2月至4月
2020年2月至6月
不减免
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
/
特殊减征
2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工伤团体险
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二、相关提示
1、缓缴政策: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规定,向人社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三项社保费款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2021年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前,可按补缴时的标准执行)。
3、咨询渠道: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信息或有任何缴费问题需要咨询,可关注“福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拨打12366咨询电话。
4、 其他未尽事宜将适时告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0年7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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