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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14 16:25 编辑
又到了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的时候了,有心的小伙伴应该已经发现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和一季度相比有点不一样了。
是的!从本月开始,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优化调整了。
税小皖认真对比了修订后前后报表的差异,今天首先跟大家说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列资料的变化。
变化1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1.将“按季度填报信息”从表尾调整表头,扩充“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栏次,列明一到四季度的各季度季初值、季末值、季度平均值,方便纳税人在申报时修正之前季度的错报数据。
本栏目填写的目的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纳税人每次申报时填写本季度的“季初数”和“季未数”,系统自动计算“季度平均值”。
现行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案例
A企业2018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0年一、二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万元)
| 应纳税所得额
(万元)
| 期初
| 期末
| 期初
| 期末
| 第1季度
| 120
| 200
| 2000
| 4000
| 150
| 第2季度
| 400
| 500
| 4000
| 6600
| 200
| 第3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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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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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A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2季度申报时,首先需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具体过程如下:
指标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从业人数
| 季初
| 120
| 400
| 季末
| 200
| 500
| 季平均值
| (120+200)÷2=160
| (400+500)÷2=450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160
| (160+450)÷2=305
| 资产总额(万元)
| 季初
| 2000
| 4000
| 季末
| 4000
| 6600
| 季平均值
| (2000+4000)÷2=3000
| (4000+6600)÷2=5300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3000
| (3000+5300)÷2=4150
| 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 150
| 200
| 判断结果
| 符合条件
| 从业人数超标,不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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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为305人,大于300人,故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本表“按季度填报信息”栏变化后可直观的展现出企业全年4季度的数据和季度平均值,更便于纳税人获知能够享受或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原因。
2.A200000表在原表单第14行和第15行之间新增第L15行,项目名称为“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

原第15行名称修改为“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14-L15)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即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20年第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以只申报不缴税,相应应缴税款延缓至明年1月,同四季度的税款一并缴纳。为实现该业务,季报临时增加了第L15栏,填写后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案例
假设某小型微利企业一季度应纳所得税额是1万元(已缴纳),二季度应纳所得税额是3万元,该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则申报表相关部分填写如下:
9
| 实际利润额(3+4-5-6-7-8)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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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税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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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应纳所得税额(9×10)
| 30000
| 12
|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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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10000
| 14
|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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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15
|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 □是 □否)
| 20000
| 15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14-L15)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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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
1.该政策只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如果系统判断你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则L15栏为灰色,您将无法填写。
2.如果您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又选择不享受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你可以选择“否”,系统弹出“不延缓缴纳说明”栏,您据实填写即可。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形成的税款不包括在这次暂缓缴纳税款的范围之内。
变化2
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
等优惠明细表》
该表主要是增加了表中明细项
1.新增“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用于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含持有H股、创新企业CDR、永续债取得的投资收益。
2.新增两行附例资料:
用于统计捐赠支出在企业税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数据,不参与本表计算。
变化3
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
优惠明细表》
新增第4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新增第5行项目名称修改为“(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
新增第7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一)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新增第8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
新增第9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新增第10行项目名称修改为“(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
注意:第4、5、9、10行由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填报,安徽省纳税人不能填报哦!
变化4
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1.第23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二十三、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____%)”;
2.第28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二十八、其他(28.1+28.2+28.3+28.4)”;
新增第28.2行,项目名称为“2.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增第28.3行,项目名称为“3.其他1”;
原第28.2行调整为第28.4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为“4.其他2”,填报口径不变。
修改后:
需要注意:28.3行“3.其他1”与28.4行“4.其他2”的填写口径
如果您享受的是当年新出台且本表未列明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填写在第28.3行 “3.其他1”栏。
如果您享受的是本表未列明(非当年新出台)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政策,请填写在第28.4行 “4.其他2”栏。。
变化5
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所得税分配表》
表述变化,将表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修改为“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现在您了解了吗?希望对您办理2020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有所帮助!
后续税小皖将给您带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及其附列资料的变化说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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