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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通国税发[2005]84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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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通国税发[2005]84号
文件名: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通国税发[2005]84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6-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国税发[2005]84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国税发[2005]84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市区车购办: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5]10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机动车辆税收实行"一条龙"管理是总局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实行"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提高各税种征收效率的全新管理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对"一条龙"管理的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总局、省局文件精神,并组织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6月30日前对管辖区内的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按照市局提供的名单(市局内部办公网)进行核对,并将遗漏企业的名单上报市局,以后如有新增加的企业,各地应在当月月底前及时上报市局。
  三、各级国税机关在6月30日前按照市局统一确定的格式自行刻制"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见附件八),并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由国税机关发票发售岗位在销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在发票右上角加盖。纳税人6月底之前购买的统一发票尚未开具的,请各地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加盖戳记。7月1日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右上角必须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四、各地要加强与公安、地税的协作,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各车购办应在每月10日前从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取得车辆上牌信息,与《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表》进行比对。同时在每月10日前将《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传递给当地地税局。
  五、各地应按《通知》要求自2005年8月征收期起按时按规定路径上报所属期7月的信息。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市区车购办应在每月5日前向市局传递上月采集的《发票价格异常清单》、《车购税代码清单》。
  六、相关软件及操作规程待省局明确后将及时下发。
  七、省局关于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文件学习提纲附后(附件九),请各地一并组织学习。
  附件:
  1.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略)
  2.机动车税收管理文件学习提纲(略)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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