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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5]25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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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国税发[2005]251号
文件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5]25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25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251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1月30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管理,解决当前各地在开展审核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的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职责分工
  (一)流转税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结果汇总上报工作。
  (二)信息中心职责:负责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信息技术保障工作以及稽核结果(相符、不符、缺联、重号、作废、失控)数据下载、清分、分发工作。
  (三)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包括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下同)职责:
  1、负责对稽核比对属于异常(不符、缺联、重号、作废、失控)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检查;对属于第一、二类问题(按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的规定划分,下同)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时可下户检查,并可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负责将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2、将审核检查后认为需跨省、地、县(以下简称异地,下同)协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连同相关材料送交本地同级或对应国税局所属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发起协查。对于省辖市范围内需要协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省辖市国税局可自行确定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发起协查。
  (四)稽查部门职责:负责对管理部门移送的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立案查处;负责接收本地同级或对应管理部门委托协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并发起协查;负责接收协查反馈结果和异地委托协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并移交同级或对应的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和汇总统计表的汇总工作。
  二、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流程
  (一)管理部门将信息中心和稽查部门清分下发的需要审核检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比对异常信息(不符、缺联、重号、作废、失控),分解到责任区管理员进行逐份审核检查。
  (二)核查人员审核检查结束后按增值税抵扣凭证逐份填写(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报告表》(见附件1-1);根据核查结果,按照规定做出不同的处理,登记或生成《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汇总台帐》(见附件1-2)。
  (三)管理部门对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后认为需要开票方税务机关协助审核检查的,应登记《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协查台帐》(见附件1-3),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需要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管理部门将纸质材料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根据专用发票信息按照协查系统的要求发起协查;对需要协查的其他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制作《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协查台帐》后,将相关材料移交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制作《其他抵扣凭证委托协查函》(附件1-4)并发至异地稽查部门进行协查。省辖市范围内需要协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也可以由省辖市国税局自行确定采用其他有效方式发起协查。
  (四)管理部门对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后发现属于第三类异常情况的抵扣凭证,需要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的,应在登记《增值税抵扣凭证移送稽查台帐》(附件1-5)后,将相关材料移交稽查部门。
  (五)管理部门接收异地抵扣方税务机关协查函件后,应登记《增值税抵扣凭证受托协查台帐》(见附件1-6);审核检查结束后,应将核查结果登入台帐,并填写《受托协查回复函》(见附件1-7),连同相关材料交稽查部门反馈抵扣方税务机关。
  (六)管理部门收到开票方税务机关或稽查部门反馈的协查(检查)信息后,应在《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协查台帐》或《增值税抵扣凭证移送稽查台帐》上将协查(检查)结果登记到对应发票的相关栏目内。
  三、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方法及相关处理
  (一)核查人员审核检查时,应充分利用纳税人的有关申报资料、购销合同、帐务处理、资金往来、入库实物等信息,对异常发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保留相关凭证资料复印件,必须做到每票必查,查清原因,没有遗漏。各类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方法见附件2至附件5。
  (二)负责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的税务人员,应在审核检查中加强对纳税人正确采集抵扣凭证的指导和宣传。对纳税人因填报错误,造成电子信息与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过程中涉及要求纳税人补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6)。
  四、审核检查的时间要求
  (一)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信息部门提供的其他抵扣凭证清分、比对数据后,应在30日内审核检查完毕或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稽查部门应在接收本地同级或对应管理部门委托协查信息或受托协查结果后的5日内按规定发起协查或回复委托方;在接收异地委托协查信息或受托协查结果后的5日内按规定转交相应的管理部门。
  (三)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信息后的20日内审核检查完毕并回复审核检查结果。
  (四)对过期未收到回函的抵扣方税务主管税务机关可再次进行协查或主动派人到开票方调查。
  五、审核检查结果的统计上报工作
  每月11日之前,各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将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和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EXECL文件格式)及书面报告上传至省局FTP//流转税管理处/UP/四小票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目录。上报前要认真检查两表的逻辑关系,确保报表的准确性。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相关文书(略)
  附件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方法
  一、“属于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
  (一)抵扣方税务机关的审核检查
  1、经审核检查,发现发票虽认证但对应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已退回开票方,且未申报抵扣的,不进行处理,并在有关台账上进行记录。
  2、经审核检查,发现发票联和抵扣联仍在抵扣方,并申报抵扣的,将有关情况说明后转交本地同级或对应国税局所属稽查部门向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起协查。待开票方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反馈结果后,确定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3、经审核检查,抵扣方未持有该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但已申报抵扣增值税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转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二)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受托协查的审核检查
  1、经审核检查,开票方属于按规定作废发票的,不作处理,记录台账后将相关信息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
  2、经审核检查,开票方属于未按规定作废发票的,如开票方未扣减其销项税额的,不作处理;如开票方已按扣减后的销项税额申报纳税,应就该张发票原注明的增值税额补提销项税额。以上情况记录相关台账后,将相关信息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
  3、经审核检查,属于开票方税务机关误操作作废的,将信息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并出具有关书面证明。
  二、“缺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
  (一)抵扣方税务机关的审核检查
  1、经审核检查,抵扣方无对应发票联、抵扣联的,如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作处理;如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转稽查部门查处。
  2、经审核检查,抵扣方有对应的发票联、抵扣联,且票面信息与电子数据一致的,通过本地同级或对应国税局所属稽查部门,按现行有关协查规定内部生成数据,向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协查反馈结果属于相符的,允许抵扣;协查反馈结果属于查无此票的,转稽查部门查处。
  3、经审核检查,抵扣方有对应发票联、抵扣联,但票面信息与电子数据不一致的,通过本地同级或对应国税局所属稽查部门,以票面信息按现行有关协查规定内部生成数据,向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协查反馈结果属于相符的,允许抵扣;协查反馈结果属于查无此票的,转稽查部门查处。
  (二)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受托协查的审核检查
  1、经审核检查,不属于存根联漏采集或误操作等技术性错误导致“缺联”的,将结果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
  2、经审核检查,属于存根联漏采集或误操作等技术性错误的,将协查信息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属于税务机关误操作的还应出具书面证明。
  三、“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
  (一)抵扣方税务机关的审核检查
  1、经审核检查,抵扣方无发票联、抵扣联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转稽查部门查处。
  2、经审核检查,抵扣方有发票联、抵扣联,且票面信息与电子数据一致的,通过本地同级或对应国税局所属稽查部门,以票面信息按现行有关协查规定内部生成数据,向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协查反馈结果属于存根联采集错误的,允许抵扣;协查反馈结果属于查无此票的,转稽查部门查处。
  3、经审核检查,抵扣方有发票联、抵扣联,但票面信息与电子数据不一致的,通过本地同级或对应国税局所属稽查部门,以票面信息按现行有关协查规定内部生成数据,向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协查反馈结果属于与存根联票面信息一致的,允许抵扣;协查反馈结果属于与存根联票面信息不一致的,转稽查部门查处。
  (二)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受托协查的审核检查
  1、经审核检查,不属于存根联采集等技术性错误的,将结果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
  2、经审核检查,属于误操作等原因的,将信息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税务机关误操作的还应出具书面证明。
  附件3: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完税凭证)的审核检查方法
  抵扣方税务机关在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比对异常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的信息后,应对申报抵扣海关完税凭证的纳税人逐户开展实地核查,将其抵扣的电子信息与提供的凭证票面信息进行比对,同时检查纳税人前三个月是否有重复抵扣该张海关完税凭证的情况。
  具体异常类型的审核检查方法如下:
  一、“重号”海关完税凭证的审核检查
  (一)抵扣方税务机关的审核检查
  1、经审核检查,纳税人不能提供海关完税凭证原件的(不包括丢失原件后持海关相关证明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的,下同)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处理。
  2、经审核检查,纳税人持有海关完税凭证原件(包括丢失原件后持海关相关证明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的,下同),且电子信息与其票面信息一致的,如果海关完税凭证上有两个纳税人名称,应向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另一方”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并附本地审核情况说明,待协查结果反馈后进行处理:协查反馈结果属于“另一方”采集错误或未申报抵扣或违反规定申报抵扣但已按规定作转出处理的,允许纳税人抵扣;协查反馈结果属于“另一方”采集正确并按规定可以正常抵扣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如果海关完税凭证上只有一个纳税人名称,应将票面信息向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采集地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待协查结果反馈后进行处理:协查反馈结果属于相符的,允许纳税人抵扣,协查反馈结果为查无此票或与第五联不符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3、经审核检查,纳税人持有海关完税凭证原件但电子信息与其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按电子信息与其票面信息不一致的项目分别处理:属于进口口岸代码或海关完税凭证号码不一致的,应在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如该张海关完税凭证仍未超过规定的最后抵扣期限的,纳税人可重新按票面正确的信息重新申报抵扣;属于其他信息不一致的,应以票面信息并区分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纳税人个数按本款第2项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二)海关完税凭证入库地国税机关受托协查的审核检查
  海关完税凭证入库地国税机关收到异地协查信息后,应结合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电子信息及其原票面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检查。
  1、按委托方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信息在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电子信息中进行查找。
  2、如第五联电子信息有该海关完税凭证的信息,应核对其各个项目是否相符:相符的,直接将结果进行反馈;不符的,应查找该海关完税凭证的第五联原件进行核对,并按正确信息进行反馈。
  3、如第五联电子信息没有该海关完税凭证的信息,应在原用于录入的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原件中进行查找。如有该海关完税凭证的第五联原件,应与对方要求协查的信息进行核对,并按正确信息进行反馈;如无第五联原件,应提请本地对应的海关查找该海关完税凭证的信息,并按海关反馈的信息回复抵扣方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受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委托的审核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来函有关内容与本地审核检查的情况进行核对,有必要的应对相关纳税人某些情况重新核实,并将本地纳税人是否抵扣、核实和处理的具体情况及时反馈。
  二、“缺联”海关完税凭证的审核检查
  (一)抵扣方税务机关的审核检查
  1、经审核检查,纳税人不能提供海关完税凭证原件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2、经审核检查,纳税人持有海关完税凭证原件,但无与海关完税凭证对应的进口合同(代理合同)、报关单据、结汇单据等证明进口业务确实存在资料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3、经审核检查,纳税人持有海关完税凭证原件及对应进口业务资料的,如原件票面信息与电子信息一致,不存在录入错误,应以海关完税凭证票面信息进行协查,协查反馈结果为相符信息,允许纳税人抵扣,协查反馈结果为不符信息或查无此票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4、经审核检查,纳税人持有海关完税凭证原件及对应进口业务资料的,如电子信息与其票面信息不一致,按电子信息与其票面信息不一致的项目分别处理:属于进口口岸代码或海关完税凭证号码不一致的,应在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如该张海关完税凭证仍未超过规定的最后抵扣期限的,纳税人可重新按票面正确的信息重新申报抵扣;属于其他信息不一致的,以票面信息进行协查,协查反馈结果为相符信息,允许纳税人抵扣,协查反馈结果为不符信息或查无此票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海关完税凭证入库地国税机关受托协查的审核检查
  海关完税凭证入库地国税机关收到异地协查信息后,应结合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电子信息及其原票面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检查。
  1、按委托方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信息在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电子信息中进行查找。
  2、如第五联电子信息有该海关完税凭证的信息,应核对其各个项目是否相符:相符的,直接将结果进行反馈;不符的,应查找该海关完税凭证的第五联原件进行核对,并按第五联的票面信息进行反馈。
  3、如第五联电子信息没有该海关完税凭证的信息,应在原用于录入的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原件中进行查找。如有该海关完税凭证的第五联原件,应与对方要求协查的信息进行核对,并按正确信息进行反馈;如无第五联原件,应要求本地对应的海关查找该海关完税凭证的信息,并按海关反馈的信息回复抵扣方税务机关。
  三、“不符”海关完税凭证的审核检查
  (一)抵扣方税务机关的审核检查
  1、经审核检查,企业采集的电子信息与其票面信息不一致的,如按票面信息修改后,与下发的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电子信息一致,允许纳税人抵扣。如按票面信息修改后仍与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电子信息不一致的,应以海关完税凭证票面信息进行协查:如果协查反馈结果为相符信息,允许纳税人抵扣;如果协查反馈结果为不符信息或查无此票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2、经审核检查,本企业采集的电子信息与其票面信息一致的,应以海关完税凭证的票面信息进行协查。如果协查反馈结果为相符信息,允许纳税人抵扣;如果协查反馈结果为不符信息或查无此票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海关完税凭证入库地国税机关受托协查的审核检查
  海关完税凭证入库地国税机关对来函信息和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电子信息、及其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如第五联电子信息与对方来函的信息相符的,直接将结果进行反馈;第五联电子信息与对方来函的信息不相符,应查找该海关完税凭证的第五联原件进行核对,并按第五联原件的票面信息进行反馈。
  附件4:废旧物资发票的审核检查方法
  抵扣方税务机关在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比对异常的废旧物资发票信息后,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与异常电子信息对应的废旧物资发票原件并进行比对,同时检查纳税人前三个月是否有重复抵扣该张发票的情况,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实地核查。
  具体异常类型的审核检查方法如下:
  一、“重号”废旧物资发票的审核检查
  (一)抵扣方税务机关的审核检查
  1、经审核检查,纳税人不能提供废旧物资发票原件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2、经审核检查,纳税人持有废旧物资发票原件且电子信息与其票面信息一致的,应按票面信息向存根联采集地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待协查结果反馈后进行处理。如果协查反馈结果属于相符的,允许纳税人抵扣;如果协查反馈结果为查无此票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3、经审核检查,纳税人持有废旧物资发票原件但电子信息与其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按电子信息与其票面信息不一致的项目分别处理:属于废旧物资发票代码或废旧物资发票号码不一致的,应在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如该张废旧物资发票仍未超过规定的最后抵扣期限的,纳税人可重新按票面正确的信息重新申报抵扣;属于其他信息不一致的,以票面信息进行协查,协查反馈结果为相符信息,允许纳税人抵扣,协查反馈结果为不符信息或查无此票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4、结合纳税人资金往来、货物存放、运输费用等情况,检查废旧物资发票的业务是否真实,发现该业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移送稽查处理。
  (二)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受托协查的审核检查
  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对来函信息和存根联电子信息及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1、按委托方提供的废旧物资发票信息在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中进行查找。
  2、如存根联电子信息有对方提供废旧物资发票的信息,应核对其各个项目是否相符:相符的,直接将结果进行反馈;不符的,应要求开票单位提供该废旧物资发票的存根联原件并进行核对,并按正确信息进行反馈。
  3、核查过程中如发现存根联对应废旧物资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二、“缺联”废旧物资发票的审核检查
  (一)抵扣方税务机关的审核检查
  抵扣方税务机关对抵扣联电子信息与抵扣联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1、经审核检查,纳税人不能提供废旧物资发票原件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2、经审核检查,纳税人持有废旧物资发票原件,但无发提供与废旧物资发票对应的货物购销合同、运输单据、资金往来单据等资料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3、经审核检查,纳税人持有的废旧物资发票的原件票面信息与电子信息一致,不存在录入错误的,应以废旧物资发票票面信息进行协查,协查反馈结果为相符信息,允许纳税人抵扣,协查反馈结果为不符信息或查无此票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4、经审核检查,纳税人持有废旧物资发票原件但电子信息与其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按电子信息与其票面信息不一致的项目分别处理:属于废旧物资发票代码或废旧物资发票号码不一致的,应在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如该张废旧物资发票仍未超过规定的最后抵扣期限的,纳税人可重新按票面正确的信息重新申报抵扣;属于其他信息不一致的,以票面信息进行协查,协查反馈结果为相符信息,允许纳税人抵扣,协查反馈结果为不符信息或查无此票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采集国税机关受托协查的审核检查
  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采集国税机关对来函信息和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及其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1、按委托方提供的废旧物资发票信息在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中进行查找。
  2、如存根联电子信息有该废旧物资发票的信息,应核对其各个项目是否相符:相符的,直接将结果进行反馈;不符的,应要求开票单位提供该废旧物资发票的存根联原件并进行核对,并按核实的信息进行反馈。
  3、核查过程中如发现存根联对应废旧物资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三、“不符”废旧物资发票的审核检查
  (一)抵扣方税务机关的审核检查
  抵扣方税务机关对抵扣联电子信息与抵扣联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1、经审核检查,电子信息与其票面信息不一致的,如按票面信息修改后,与下发的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一致,允许纳税人抵扣。如按票面信息修改后仍与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不一致的,应以废旧物资发票票面信息进行协查:如果协查反馈结果为相符信息,允许纳税人抵扣;如果协查反馈结果为查无此票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2、经审核检查,电子信息与其票面信息一致的,应按废旧物资发票的票面信息进行协查。如果协查反馈结果为相符信息,允许纳税人抵扣;如果协查反馈结果为查无此票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采集地国税机关受托协查的审核检查
  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采集地国税机关对来函信息和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及其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如存根联电子信息与对方来函的信息相符的,直接将结果进行反馈;存根联电子信息与对方来函的信息不相符,应要求开票单位提供该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原件并进行核对,并按存根联原件的票面信息进行反馈。
  附件5:货物运输发票的审核检查方法
  抵扣方税务机关在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后,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与异常电子信息对应的货物运输发票原件并进行比对,同时检查纳税人前三个月是否有重复抵扣该张发票的情况,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实地核查。审核检查中需注意发票类别是否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以及计算抵扣的金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具体异常类型的审核检查方法如下:
  一、“重号”货物运输发票的审核检查
  抵扣方税务机关对抵扣联电子信息与抵扣联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1、经审核检查,纳税人不能提供货物运输发票原件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2、经审核检查,纳税人持有货物运输发票原件且电子信息与抵扣联票面信息一致的,应以票面信息向存根联采集地主管地税机关发出协查,待协查结果反馈后进行处理。如果协查反馈结果为相符的,允许纳税人抵扣;如果协查反馈结果为不符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3、经审核检查,纳税人持有货物运输发票原件但电子信息与抵扣联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按电子信息与其票面信息不一致的项目分别处理:属于货物运输发票代码或货物运输发票号码不一致的,应在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如该张货物运输发票仍未超过规定的最后抵扣期限的,纳税人可重新按票面正确的信息重新申报抵扣;属于其他信息不一致的,以票面信息进行协查,协查反馈结果为相符信息,允许纳税人抵扣,协查反馈结果为不符信息或查无此票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缺联”货物运输发票的审核检查
  抵扣方税务机关对抵扣联电子信息与抵扣联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1、经审核检查,纳税人不能提供货物运输发票原件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2、经审核检查,纳税人持有货物运输发票原件且电子信息与抵扣联票面信息一致的,应以票面信息向存根联采集地主管地税机关发出协查,待协查结果反馈后进行处理。如果协查反馈结果为相符的,允许纳税人抵扣;如果协查反馈结果为查无此票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3、经审核检查,纳税人持有货物运输发票原件但电子信息与抵扣联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按电子信息与其票面信息不一致的项目分别处理:属于货物运输发票代码或货物运输发票号码不一致的,应在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如该张货物运输发票仍未超过规定的最后抵扣期限的,纳税人可重新按票面正确的信息重新申报抵扣;属于其他信息不一致的,以票面信息进行协查,协查反馈结果为相符信息,允许纳税人抵扣,协查反馈结果为查无此票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三、“不符”货物运输发票的审核检查
  抵扣方税务机关对抵扣联电子信息与抵扣联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1、经审核检查,纳税人不能提供货物运输发票原件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2、经审核检查,电子信息与其票面信息不一致的,如按票面信息修改后,与下发的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一致,允许纳税人抵扣;如按票面信息修改后仍与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不一致的,应以货物运输发票票面信息进行协查:如果协查反馈结果为相符信息,允许纳税人抵扣;如果协查反馈结果为不符信息或查无此票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3、经审核检查,电子信息与其票面信息一致的,应按货物运输发票的票面信息进行协查。如果协查反馈结果为相符信息,允许纳税人抵扣;如果协查反馈结果为不符信息或查无此票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附件6:税务事项通知书
  XX税通字[ ]第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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