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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5]41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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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国税函[2005]412号
文件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5]41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1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5]41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5]41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14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5]1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4号)的规定,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纳税人生产销售的阳极泥(含金)产品,是电解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黄金成分的副产品,不属于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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