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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2005]23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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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地税发[2005]238号
文件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2005]23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5]23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5]238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5]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各地应充分认识纳税服务在税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力求形式与内容统一,质量与效率并重。
  二、整合服务资源,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规范纳税服务机构的设置,优化服务流程,实现纳税服务的科学化、精细化以及服务方式的多元化。
  三、进一步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建立和健全纳税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和监督保障机制。
  四、根据《规范》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对部分工作事项实行即时办理或者限时办理(具体详见附件)。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需要即时办理或者限时办理的工作事项以及办理时限进行补充和细化,并报省局备案。
  附件:需要即时办理、限时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
  需要即时办理、限时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及时限
  一、需要即时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
  (一)受理纳税申报
  (二)受理各类审核、审批事项
  (三)税务部门自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
  (四)发票发售
  (五)其他由市、县地税机关规定应当及时办结的事项
  二、需要限时办理的时限及主要工作事项
  (一)政策公开
  新的政策法规出台后,应当在15日内通过规定渠道公开。
  (二)纳税人咨询的回复
  纳税人咨询的问题,不能即时准确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答复,同时告知纳税人答复的时限。
  (三)首次领购发票审批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
  (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审核开具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五)个体工商户停复业申请审批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六)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七)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
  (八)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九)总机构管理费提取审批事项
  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应当在自受理之日30日内办结;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应当在自受理之日60日内办结。
  (十)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事项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十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立项确认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十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十三)售付汇税务凭证审核开具
  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不需要现场调查的,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办结。
  (十四)收入退还申请审批
  已批准的退税,在自批准退税的批文到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税款退库。
  (十五)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十六)受理行政复议应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七)受理行政赔偿申请应于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八)其他由市、县地税机关规定应当限时办结的事项。
  本通知所称“日”均为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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