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徐地税发[2006]30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徐地税发[2006]30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信息处:
为进一步做好税务检查工作,理顺税务分局与稽查局在税务检查方面的职责划分及工作衔接,规范税务检查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建立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监督制约、便捷高效地征管运行机制,现对稽查局、税务分局的税务检查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税务检查的范畴一、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检查的范畴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包括税务机关为了解相关涉税信息,加强日常税收管理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的调查、核查等工作。
税务检查的实施主体为税务机关,包括税务分局和稽查局。
二、税务检查的分类二、三、根据实施主体和具体目的的不同,税务检查可分为日常税务检查、专项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
(一)日常税务检查
日常税务检查由税务分局具体实施,以了解和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督促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为目的,检查期限原则上以纳税申报的当年为主,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以往年度涉嫌违法违规未经稽查的可一并检查。具体包括:
1、税务登记注销检查;
2、纳税评估对象拒绝实地调查,或者阻挠、刁难评估人员实地调查由纳税评估环节传递的检查事项;
3、其他涉及帐簿凭证的实地检查。
主要包括:个体定额、企业亏损弥补、发票违规、申请退税、所得税汇缴等检查。
达到以下起点标准,税务分局应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查补、追缴税款4万元(含4万元),企事业单位涉嫌偷、逃、骗、抗税查补、追缴税款8万元(含8万元)。
(二)专项税务检查
专项税务检查由稽查局牵头组织,税务分局协助参与,以整顿和规范部分行业税收秩序为目的。
(三)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由稽查局具体实施,以查处偷、逃、骗、抗税案件,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为目的,检查的期限以以往年度为主。具体包括:
1、举报案件的查处(对发票违章、税务登记违章、定额不实等专项举报可转税务分局查处);
2、税务分局移送案件的查处;
3、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
4、外单位(包括国际情报交换)转办案件的查处等;
5、稽查局按照一定的方法,选取的涉嫌偷、逃、骗、抗税案件的查处;
6、其他属稽查局职责范围的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税务检查的管理
1、日常税务检查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由征管处负责,专项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由稽查局负责。所有税务检查均应有二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检查人员应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件,检查结束后,应出具税务检查结论。
2、专项税务检查应实行全税种检查,要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实施,除特殊情况外,年度中间不得临时追加检查计划。
3、税务稽查的实施应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操作。
4、日常税务检查前原则上应先进行纳税评估,根据纳税评估情况和日常工作统筹安排检查实施计划,对未列入工作计划的,不得随意下户进行检查。
四、日常税务检查的程序
1、日常税务检查选案
日常税务检查选案主要从以下方面:拒绝阻挠、刁难纳税评估的案件;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个体定额、企业亏损弥补、发票违规、申请退税、所得税汇缴;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检查的。日常税务检查选案应由稽核(征管)科完成,在每月底前制定下月检查计划转交日常税务检查人员实施。日常税务检查撤案应填写《检查撤案报告》报分管局长审批。
2、实施检查
日常税务检查的人员实施检查。
3、审理检查结论
税务分局稽核(征管)科或专门负责日常税务检查的审理部门审理检查报告。
4、执行
税务分局专门负责日常税务检查的人员负责日常税务检查案件的执行工作。
日常税务检查原则上30天内检查结束,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检查的应由分管局长审批。日常税务检查的工作规程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执行,日常税务检查相关文书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及附件。见:市局FTP/公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文件夹。
五、税务分局、稽查局在税务检查方面的协调衔接
(一)税务分局向稽查局信息传递内容、时间
税务分局向稽查局定期传递纳税评估结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查补、追缴税款4万元(含4万元)以上,企事业单位涉嫌偷、逃、骗、抗税查补、追缴税款8万元(含8万元)以上及日常税务检查计划等相关信息。时间每月25日前,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微机代码、主管税务分局、税款所属期、查补退税种、金额、检查时间;评估资料从评估软件查询。
以下相关信息随时传递:
1、0x20在纳税评估中,评估对象涉嫌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1、2、行为,评定为"异常恶意性"结论需立案查处的;
2、3、0x20在税务登记、帐簿凭证、发票、纳税申报等日常管2、4、理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需立案查处的;
3、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追缴欠税需立案查处的;
4、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需立案查处的;
5、税务分局认为其他需要实施稽查的。
(二)稽查局向税务分局信息传递内容、时间
稽查局向税务分局定期传递稽查局的月份检查计划、税务稽查案件查处结论等相关信息。时间每月25日前,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微机代码、主管税务分局、税款所属期、查补退税种、金额、检查时间。
以下相关信息随时传递:
1、无证经营户需补办税务登记的或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与征管信息系统不符的;
2、纳税人走逃、失踪的;
3、纳税人减免税申报情况不实的;
4、纳税人虚报亏损的;
5、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6、定期定额户税收定额需重新核定的;
7、纳税人多缴税款需给予退税的;
8、需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停供、限供发票或解除停供、限供发票的;
9、其他应当传递的信息。
(三)信息传递的方式
税务分局与稽查局之间的信息传递,以相互开放征管信息系统查询权限,实行信息共享为主要方式。征管信息系统数据、信息不完整的,以纸质资料进行补充传递。信息处负责信息共享的支撑工作,整合稽查模块,满足日常税务检查的需要,用软件规范税务检查的每一个环节和流程实现信息共享。目前软件不能实现信息共享的应在市局FTP/建立税务分局与稽查局信息交换文件夹。
(四)税务分局与稽查局的协调配合
1、为避免重复检查,税务分局应根据稽查局的月份检查计划,合理安排日常税务检查,稽查局自行选案时应尽量避免与税务分局日常检查户重复,但专案检查或协查除外。
2、税务分局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和专项税务检查的组织部署等工作,严格执行税收违法案件移送标准,及时提供案源,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3、稽查局对税务分局移送的案件,确已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及时进行立案查处,对税务分局移送的案件不需进行立案检查的,应将案件一周内退回并说明有关原因。立案检查结论应通告税务分局。
4、税务分局对稽查局移送的发票违章、税务登记违章、定额不实等专项举报案件应及时进行立案查处。60日内将检查结果报送稽查局。
5、建立征管与稽查的协调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检查工作,
商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协调会议由市局征管处牵头,每半年举行一次(预定1、7月份),稽查局、税务分局具体实施。
五、具体要求
(一)税务分局、稽查局要树立大局意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共同做好税务检查工作,做到工作环节上分,业务衔接上合;职责范围上分,工作目标上合,实现"以管助查,以查促管".
(二)税务分局、稽查局应加强征管与稽查的协调,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税务分局对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应及时移交,为稽查提供案源;信息传递要指定专人负责,双方要相互敞开查询模块,实现税务检查信息共享。
(三)税务分局要正确处理好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的关系,明确职责范围;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要明确界定,两者不能相互交叉,实施中更不能相互调整。税务分局可以指定日常税务检查人员,专门负责日常税务检查工作。
(四)税务分局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对纳税人违法案件应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处罚。
(五)税务分局对日常税务检查案件要指定审理部门,审理部门应制作《审理报告》并负责对达到违法案件移送标准的移交工作;需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统一上报市稽查局。
(六)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应要求税务分局负责人参加,必要时要求税收管理员到会。
(七)原徐地税发[2004]115号《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稽查局与税务分局职能分工与协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徐地税发[2003]109号《注销税务登记操作程序》同时废止。
(八)各县(市)区地税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意见报征管处备案。(注:文件中税务分局是指市区分局)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