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6]14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6]14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
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支持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 再就业优惠证》 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定额扣减4800 元的税收优惠。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税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二00六年三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