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6]4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6]44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233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作了规定,现将这一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