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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3]191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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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3/5/31/art_57242_4002.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发[2013]191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3]191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5-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3]19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统计局公布的我省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1279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表见附表)。
二、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73元。
三、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的上下限:
(一)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12820元(个别地区2012年度缴费工资上限高于此数的,2013年度可以继续执行2012年度的上限标准)。
(二)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下限为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564元)。鉴于各地私营单位从业人员也占有相当比重,低收入群体客观存在,因此,对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2299元确定;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2025元确定。
(三)各地参保人员2013年度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确定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附表: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31日


附件下载 :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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