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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2006]19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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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地税发[2006]195号
文件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2006]19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文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文件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6]19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文件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6]195号
  全文有效
  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最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现将这一文件(苏政办发[2006]10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应结合《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136号)的要求,做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工作。
  二、各级地税部门应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纳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范围,要求其按月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切实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培训工作,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办税人员熟悉扣缴个人所得税各项规定及程序,从而自觉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情况的评估和检查,对不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通知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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