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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7]33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兴泽作业区原油销售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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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国税函[2007]334号
文件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7]33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兴泽作业区原油销售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9-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兴泽作业区原油销售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33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兴泽作业区原油销售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334号
  全文有效
  淮安、泰州、盐城、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兴泽作业区(以下简称“兴泽作业区”)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在我省淮安市盱眙县登记设立的的分支机构,主要从事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查及原油生产销售业务,现已在我省盱眙、洪泽、兴化、大丰、东台、海安等进行勘探,并在部分地区发现小油田。根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的规定,现将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地点明确如下:
  兴泽作业区应按月汇总江苏省内全部增值税业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并计算应纳增值税。该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应按比例在油井所在地(以县为单位)进行分配并申报缴纳,留抵税额当月不再分配。
  各油井所在地应分配增值税=当月本地油井原油产量÷当月企业原油总产量×当月企业实现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的日常税收管理可参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施行)》(苏国税发[2007]第128号)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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