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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函[2013]525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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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3/12/3/art_57242_3686.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函[2013]525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函[2013]525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13-1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
苏人社函[2013]525号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请示》(通人社险[2013]2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被宣告缓刑的工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可否办理退休等问题的复函》([82]劳险字24号)规定:“工人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仍留在原单位工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已具备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有关退休待遇。”同时还规定:“退休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仍可享受有关退休待遇。”
我省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也一直按此文件精神办理,即参保人员在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达到退休(或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或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特此函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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