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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闽人发〔2011〕27号 关于评选表彰2006-2010年度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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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1106/t20110610_910613.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闽人发〔2011〕27号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闽人发〔2011〕27号 关于评选表彰2006-2010年度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评选表彰2006-2010年度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闽人发〔2011〕27号

各设区市纪委、监察局、人事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纪工委、监察专员办、管委会办公室,省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检查室(处)、人事处,省直纪工委、监察专员办,省教育纪工委:  
近年来,我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党委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为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秉公执纪、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成绩卓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鼓舞斗志,树立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决定,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向中央纪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推荐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嘉奖人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及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职人员(厅级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在评选周期内获得过省部级荣誉称号的不参加省级系统评选表彰,但可推荐为全国系统评选表彰候选对象)。
(二)表彰名额
以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名义,表彰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38个、先进工作者120名;以省纪委、省监察厅名义,嘉奖优秀纪检监察干部143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坚持以人为本、执纪为民,认真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成绩卓著,作出重大贡献。
3、领导班子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务实,积极进取,廉洁勤政,凝聚力、战斗力强。干部队伍政治坚强、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近五年来没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二)先进工作者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热爱纪检监察事业,坚持创先争优,无私奉献。
2、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钻研纪检监察业务,具有较强的履职能力和较高的执纪水平;富有创新精神,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模范遵守党纪政纪,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4、参加查办的案件或承办的专项工作在全省或当地有重大影响,工作中起重要组织领导或骨干作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作出重大贡献。
5、在评选周期内年度考核获得过2次优秀或相当等次。
(三)嘉奖
符合先进工作者条件1—3;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作出重要贡献。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推荐评选活动要体现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办理,坚持条件,保证质量。
(一)评选办法
以设区市和省直部门为单位分配名额、评选推荐。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不含二级高校)和省直单位机关纪委的名额,由省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和省教育纪工委、省直纪工委共同负责组织评选推荐;省管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闽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不含党组织关系不在我省的纪检监察机构)的名额,由省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和省国资委纪委共同负责组织评选推荐;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和派驻(出)机构(含单派驻单位的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名额,由省纪委干部管理室、机关党委和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共同负责组织评选推荐。
(二)评选程序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层层审核的方法进行评选。各评选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人选,需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党委(党组)、政府(行政领导班子)同意,以纪检监察机关和人事部门的名义上报。省国资委监管的省管企业及省以下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人选,应征求当地党委、政府、纪委的意见。嘉奖人选的推荐,需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逐级审核。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评选单位上报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嘉奖人选推荐名单后,报省纪委常委会议审定。
对拟推荐的对象,须征求同级计生、综治部门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在本地和所在单位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姓名(名称)、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各设区市纪检监察机关、省直纪工委、省教育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和省直系统垂直管理单位(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将《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嘉奖推荐审批表》连同事迹材料(3千字左右)各1式5份(附电子版),于   3月 25日前 报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纪委第一至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所联系设区市、省直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评选要求
评选推荐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评选坚持向基层、一线纪检监察人员倾斜。在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中,县处级以上干部和科级领导班子成员所占比例总和控制在20%以内,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一般不超过5%(按四舍五入计算)。
(四)推荐全国先进
推荐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嘉奖的人选,实行与评选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活动“同步进行,优先推荐”的办法,即各设区市纪委和省直单位(含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在评选全省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基础上,按照好中选优原则各先推荐全国系统先进集体1个、先进工作者人选1名、嘉奖人选1名。推荐评选为全国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嘉奖的人选应从全省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人选中产生。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设区市纪委推荐的全国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嘉奖人选名单中遴选推荐出2个先进集体、3名先进工作者人选和6名嘉奖人选;从省直单位(含省纪委监察厅机关)推荐的全国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嘉奖人选名单中遴选推荐出1个先进集体、2名先进工作者和3名嘉奖人选。
推荐评选为全国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人选不再重复列入全省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对象,也不占省里的表彰名额。由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知有关设区市纪委和省直单位另行调整、补充上报全省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人选。推荐为全国系统嘉奖的人选应同时列入全省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
推荐名单经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后,以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的名义上报全国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统一授予“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对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授予“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享受地厅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对受嘉奖人员由省纪委、监察厅颁发证书,是公务员身份的按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011年“七·一”前后,结合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召开会议进行表彰。
五、组织领导
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活动在省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联合成立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这次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省纪委干部管理室,负责评选表彰活动日常工作。省纪委宣传教育室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相应成立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附件:1、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2006—2010年度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
先进工作者表彰名额分配表
3、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5、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嘉奖推荐审批表
  
中共福建省纪委

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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