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9]10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9]105号
全文有效
2009.08.31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176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17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三服务”措施》、《关于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减轻纳税人负担,提升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现制定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改革目标
以行政许可法为指导,进一步精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同时,对取消和下放管理的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明确执法责任,建立起于法有据、简便高效、权责明晰的行政审批制度,促进率先实现“三个一流”工作目标的完成。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遵循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要求,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权限、设定范围、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监督和审批责任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精简效能原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规范审批、提高效率的要求,合理划分和界定税务机关各部门、各执法岗位之间的事项分工,理顺职能配置,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强化服务,提高管理效能。
(三)权责统一原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核岗位、监管岗位的岗位职责和应负的责任,加强监督制约,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
(四)“两个减负”原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制度创新、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税务管理和服务资源的整合,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职责,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税务机关的负担。
三、改革主要内容
根据省局文件要求,结合南京地税实际,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为:
(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
1、发票挂失
(二)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至分县局4项:
1、延期缴纳税款
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3、资源税灾害减免
4、货运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
(三)实现前台当场办结审批事项50项:
1、登记类审批事项6项:
(1)开业税务登记核准
(2)跨区税务登记变更
(3)一般税务登记变更的核准
(4)停业和复业核准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6)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2、发票类审批事项7项:
(1)发票缴销申请
(2)临时开具发票申请
(3)申请购领发票
(4)用票资格注销
(5)纳税人发票核销
(6)用票资格申请
(7)用票资格变更
3、申报征收类审批事项3项:
(1)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2)对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
(3)分包完税证明开具申请
4、营业税审批事项17项:
(1)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减免
(2)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减免
(3)随军家属就业营业税减免
(4)转业干部就业营业税减免
(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
(6)销售房改房营业税减免
(7)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营业税减免
(8)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营业税减免
(9)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征营业税项目营业税减免
(10)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营业税减免
(11)下岗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营业税减免
(12)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营业税减免
(13)安置残疾人就业营业税减免
(14)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减免
(15)开具售付汇证明审批
(16)建筑业、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17)交通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
5、个人所得税审批事项10项:
(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义务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
(3)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5)退役士兵个人所得税减免
(6)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减免
(7)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免税
(8)自主择业军人从事个体经营
(9)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10)残疾人、烈属、孤老个人所得税减征
6、房产税审批事项1项:无偿使用涉及房产税减免
7、土地使用税审批事项1项:民政福利工厂土地使用税减免
8、车船税审批事项1项: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减免
9、印花税审批事项2项:
(1)印花税核定征收
(2)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
10、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事项1项:个体再就业减免
11、教育费附加审批事项1项:个体再就业减免
(四)实现限时办结审批事项17项:
1、登记类审批事项2项
(1)注销税务登记核准
(2)委托代征税款资格的核准
2、发票类审批事项2项
(1)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申报征收类审批事项3项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2)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3)定期定额户初次定额核定
4、营业税审批事项2项
(1)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及年审
(2)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免税
5、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2项
(1)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
(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
6、个人所得税审批事项1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减征个人所得税
7、房产税审批事项1项:房产税困难减免
8、土地使用税审批事项1项: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9、资源税审批事项1项:资源税灾害减免
10、印花税审批事项1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11、退税审批事项1项:退税的审批
(五)强化审批后续监督管理
1、明确切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责任
纳税人在提交申报资料时必须作出合法性、真实性承诺,前台当场办结时只做逻辑性审核。对前台当场办结的所有审批事项,必须通过后道监管措施,做到“件件有确认”,对确实存在问题的,通过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予以撤销、变更。
2、合理切分岗位工作责任
进一步明晰窗口受理人员、片管员、科所长、分管局长、市局处室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将监管责任在岗位之间进行合理划分。
3、强化责任追究
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应岗责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7月1日 8月31日)
1、清理审批事项。根据省局文件要求,对我局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责任部门:法规处、一处、二处、三处、征管处、计会处)
2、操作规程拟定。根据此次审批改革的要求,制定配套的操作
流程和工作规范。(责任部门:法规处、一处、二处、三处、征管处、计会处)
3、方案报批报备。向局长办公会汇报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
关事宜,按规定报省局备案。(责任部门:法规处)
4、文书印章准备。根据新流程要求,完善计算机支撑,印制有关文书,做好“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及发放工作。(责任部门:征管处、信息处)
(二)动员培训阶段(9月1日-9月20日)
1、组织动员。召开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布署改革工作。(责任部门:法规处)
2、操作培训。组织开展新的审批操作规程的培训,为全面推行做好准备。(责任部门:法规处、一处、二处、三处、征管处、计会处)
(三)全面实施阶段(9月21日起)
1、加强宣传。做好面向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宣传,取得纳税人的积极配合。(责任部门:纳税服务中心、法规处)
2、跟踪指导。各相关处室做好全程的跟踪、指导和服务,进一步完善相关涉税审批事项的管理要求,并加强信息技术的保障。(责任部门:法规处、一处、二处、三处、征管处、计会处、信息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纳税人满意度的有效手段,是践行服务理念、构建服务型税务的内在要求。各分县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行政审批改革的组织领导,进行层层动员,提高全体干部对审批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市局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当前各项繁重工作任务的统筹协调。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告知,争取理解、支持、配合;要对改革涉及人员的岗位职责、操作流程进行充分的培训;做好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处置预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强协同,务求实效。
此次税务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的业务和部门多,各分县局及市局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及时沟通反馈,持续改进;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单位的创新经验,确保改革预期目标实现。
(四)加强监督,狠抓落实。
市局将加强对各分县局推行行政审批改革情况的监督,按照省局“三个一流”目标考核的要求,对各单位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落实情况检查,对未按照规定推进改革的,按照绩效考核标准扣分。
2009年8月31日
关于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9〕176号 二○○九年七月七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三服务”措施》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就贯彻落实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以下审批事项外,其它涉税事项审批全部由县(区)级地税机关办理。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二、纳税人所有涉税审批、备案事项的申请、申报,统一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结后通知纳税人。对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三、对纳税人减免税审批,凡申报资料齐全的,除下列事项外,当场办结。
1、困难性减免税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对纳税人其它事项的审批,凡申报资料齐全的,除下列需要审批前进行调查核实外,当场办结。
1、延期缴纳税款、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及年审、注销税务登记,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对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在报经县级局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将延期的原因和时间告知纳税人。
六、切实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纳税人在提交申报资料时必须作出合法性、真实性承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后续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等监管措施。对当场办结的所有审批事项都要通过后续监管进行确认。
七、强化责任追究。各地必须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涉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到位。同时,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明确办税服务厅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对应岗责,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附件:1、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减免税类)
2、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不能当场办结类)
二○○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1:
税 务 行政 审 批 事 项 告 知 书
(减免税类)
编号:
:
你(单位)提出的 (减免税事项)申报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的申报资料,符合减免税条件,同意你(单位)自 年 月至 年 月,享受 。在有效期内,减免税款可不入库,但应按期进行减免税申报;有效期结束后,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在有效期内,如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政策。经审查仍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重新审批后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未按规定报告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必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申报资料虚假,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追征所减免的税款和滞纳金,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 地税局涉税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税 务 行政 审 批 事 项 告 知 书
(不能当场办结类)
编号:
:
你(单位)提出的 (不能当场办结类审批事项)申报资料收悉。我局将于 月 日前予以办理。你(单位)可通过 (途径) 查阅办理情况。
( 地税局涉税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