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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9]16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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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3 10: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国税发[2009]167号
文件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9]16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9-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间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16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间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16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9月7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积极推动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塑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推动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建立健全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高纳税信用评定工作的协同性和一致性,发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综合效应,现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结果报送时间等统一规定如下: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间统一确定为偶数年的第3季度。各地应在当年9月25日前将A、D级纳税人名单上报省国、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二、本通知下发前,原评定结果的适用期限
  对2007年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本通知下发前尚未重新评定的,其有效期延至2010年。
  对2008年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其有效期至2010年;
  对2009年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其有效期延至2012年。
  以上评定结果有效期超过2年的,各地要加强监管,对条件发生变化的,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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