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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2010]2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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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地税发[2010]20号
文件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2010]2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3-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10]2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10]20号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31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统一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各地外部网站统一在“维权服务中心”栏目下开设“纳税服务投诉”子栏目,使用省局外部网站互动平台界面。
二、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的文书进行简化设置,确保记载处理全过程的信息。
三、省局转办的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机关应在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省局。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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