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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之大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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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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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6 14: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山西税务
标题: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之大病医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k5MTE3Nw==&mid=2651747576&idx=2&sn=9063d699b6d484d0ff8fecd5d01f0fc5&chksm=8b9e6f5ebce9e648e56055ff94f1749fe87d246bcde9b350fcf9796b25789d7bd0dea08db895#rd
作者: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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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7 11:09 编辑

大病医疗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印发):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二)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三)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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