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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4]205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前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执行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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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4/6/30/art_57242_3834.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发[2014]205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4]205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前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6-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前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执行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20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鉴于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而201471日起将进入新的社会保险年度,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前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71以后符合条件需要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暂按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73元计算。待省统计局发布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再根据我厅公布的2014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重新计算并补发差额。
二、自20147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暂按14100元执行,下限暂按2820元执行。
考虑到各地私营企业均占有一定比例,且低收入群体客观存在,允许执行上述下限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其中,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暂按不低于2564元确定;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暂按不低于2299元确定。
2014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正式公布后,从公布之次月起再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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