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社局
关于做好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工作的通知
闽人发〔2011〕117号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人事局)、物流牵头部门(经贸委、商贸服务业局、交通运输局)、物流协会,省交通集团: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关于评选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99号)精神和相关工作部署,为做好我省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推荐范围
1.先进集体:全省物流行业企事业单位、全省各级物流行业牵头部门、物流协会及内设机构和临时集体。
2.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省物流行业企事业单位、各级物流行业牵头部门、物流协会的在职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推荐。
在我省的中央企业(包括控股企业)不参加评选推荐,但其参股的企业可参加评选推荐。
(二)推荐名额
人社部函〔2011〕199号文件中分配我省的推荐名额是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2个(含厦门市1个)、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10个(含厦门市2个)。省内推荐和备选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推荐条件
(一)先进集体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好、作风正;重视和谐企业建设,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视环境保护;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劳动生产率高、资产质量好、服务效率高;文明安全生产,近4年来无重大质量投诉和安全事故,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成功地运用与创新国内外物流理论与实践,物流发展目标明确、规划科学,建立了现代物流运行体系和先进的物流管理体系,物流综合水平在本地区居于领先地位。
2.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深化改革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
3.自主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强,企业竞争能力和市场快速反应能力突出;客户满意度高,物流业务实现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经济效益居全省或全国同行业前列。
4.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重视企业文化、品牌文化建设、社会责任建设。在加强经营管理人员思想、作风、廉政建设以及提高职工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 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单位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在增强企业竞争活力方面成绩突出。
(二)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物流业振兴与发展中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先导,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从事物流工作4年以上,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获过二次以上(含二次)优秀或其他奖励;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习业务、钻研技术、苦练操作基本功、创造先进操作法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劳动效益在同行业居领先地位。
2.在改善物流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3.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重组改制、加强科学管理、实现资本保值增值中做出显著成绩。
4.在推进物流技术进步、组织研究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带领企业创新服务模式、开拓物流市场、推行品牌战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5.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社会责任建设,维护职工利益,坚持文明生产、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成绩突出。
6.在苦、脏、累、险等艰苦岗位,生产后勤保障岗位上勤奋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7.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有重大贡献。
8.在构建和谐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坚持诚信经营、参与公益事业、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推荐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物流牵头部门和物流行业协会(未成立物流行业协会的地区除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并联合上报。拟推荐的对象(包括备选人员),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名称)、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推荐重点要面向基层单位,面向基层一线干部职工。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正职领导)和处级干部比例分别控制在先进个人总数的20%以内。
(三)推荐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同时充分考虑其一贯表现。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综治等部门意见(附件5)。被推荐人选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综治等部门意见(附件6、7)。
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须按要求填写《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物流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审批表可从中国物流与采购网http://www.cflp.org.cn下载),用A4纸打印,一式5份。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代表企业形象的彩照6张(不同内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5寸免冠彩色近照2张。以上所需材料连同照片(须将电子版发至jmwyxc@163.com邮箱)请于 2011年 9月 5日前 报送省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局)。
(四)省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和有关设区市推荐上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评议,确定拟向国家推荐的先进集体2个、先进个人10个。省推荐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将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报经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通过后,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省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推荐上报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若有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省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是否予以推荐;若有空余推荐名额,经省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评议,按规定程序进行补充推荐(备选人员优先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将对拟表彰的对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授予“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物流行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物流行业协会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物流行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同时颁发奖章和证书。受表彰的个人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省经贸委、省公务员局、省物流协会共同组成福建省推荐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局,负责推荐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2)。
有关设区市人事部门、物流牵头部门、物流协会(未成立物流行业协会的设区市除外)可成立推荐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推荐工作,并将推荐工作机构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于2011年8月29日前报省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薛尚泉
联系电话:0591-87834125 传真:0591-87875475
电子邮箱:jmwyxc@163.com
1. 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各单位推荐名额分配表
2.省评选推荐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3.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审批表
4.全国物流行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5.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6.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企业征求意见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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