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司法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2007年以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十二五”期间的各项目标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机关及其管理单位。
2.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所属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表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100个、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150名、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5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
2.班子团结坚强,勤政廉洁,领导作用好;队伍整体素质高,工作表现好;基本建设好,内部管理规范、科学。
3.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要业务工作指标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领先位置,为推动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受到普遍称赞。
4.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严格、公正、廉洁执法,5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
(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执法为民、执业为民,积极为党和人民工作,具有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
2.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钻研业务,扎实工作,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热爱群众,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长期保持先进,成绩突出,得到群众认可;或工作上有重大贡献,堪称司法行政系统学习楷模。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推荐程序。由县(市、区)司法局(含)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经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提出推荐对象;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厅(局)审核同意后,将推荐名单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审,预审同意后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集体名称或个人姓名、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正式推荐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审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突出实际业绩。评选推荐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纪检、监察和干部管理等部门意见(附件5)。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人员倾斜。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此次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四)严肃评选纪律,确保评选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牟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认真填写《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5份。先进事迹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不另附事迹材料。推荐的个人需报送2寸彩色证件照5张。以上材料需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审批表、公示报样、照片等推荐材料请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 荣誉称号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联合成立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司法部政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成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参加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此次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
联系电话:010-65153618 010-65153649
附件:1.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2.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4.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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