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66
  • Tax100会员 33586
查看: 401|回复: 0

[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4]418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昕维)等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13 10: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4/12/16/art_57242_3542.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发[2014]418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4]418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昕维)等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2-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昕维)等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41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提高参保患者特殊药品的可及性,推广使用仿制药,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谈判机制将部分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72号)的要求,经谈判协商,决定将国产甲磺酸伊马替尼片(胶囊)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实行医保特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剂型:片剂,商标名:昕维,生产厂商: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剂型:胶囊剂,商标名:格尼可,生产厂商: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限定支付范围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昕维)、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格尼可)仅限治疗慢性髓性白血病且无使用禁忌症的患者。
三、基金支付比例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昕维)和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格尼可)纳入门诊特定项目,按照乙类药品进行管理,其医保结算价由省厅与药品生产企业谈判确定,全省统一执行。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分别不低于医保结算价的75%70%,具体由各省辖市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确定。
四、严格使用管理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昕维)和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格尼可)在省内实行划地区销售。各地要严格按照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加强特殊药品临床使用管理,严格特药待遇享受对象资格审查,严格提供医疗服务的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防范医疗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
本文自201511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121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