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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8〕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有关条款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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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09/5/8/art_1053_12975.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8〕5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8〕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有关条款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有关条款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已于2007年7月13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并生效执行。最近,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与韩国战略与财政部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通过换函,同意以"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替换《谅解备忘录》中的有关表述。该换函构成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协议,自2007年7月13日生效执行。现将换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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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韩国战略与财政部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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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8〕58号  发表于 2020-8-18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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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8 14:49: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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