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8〕12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发票分类代码为71102,地区代码统一使用山东省的地区代码3700,年份代码随印制年份改变,发票最终销售价格为0.80元/份。
二、报关代理企业申请领购《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时,除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外,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主管税务机关才能进行票种认定、核发《发票领购簿》。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一律不得领购《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三、《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由省局采用水印无碳压感纸统一印制,发票联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原则上每半年印制一次,发票计划由各市地税局通过NOTES分别于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上报省局,过期未上报的视同不需印制该种发票。本次发票印制计划应当于7月15日前上报省局。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印制后,由省地税局逐级发放至各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发票发售、缴销事宜。
四、在省局未统一推广税控收款机以前,报关代理企业暂使用中国报关协会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省局统一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后,由省局统一开发开票软件,无偿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我省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417号
注:该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报关行业税收征管,规范报关代理企业的发票使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决定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式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启用时间
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联次、规格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为电脑四联式发票。即第一联为发票联(委托报关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业务联(报关代理单位业务结算),第三联为记账联(报关代理单位记账凭证),第四联为存根联(报关代理业专用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兰色,第三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印色为黑色。《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规格为241mm ×177mm(票样附后)。
三、《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内容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付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委托书号、联系人及电话)、业务摘要、通关服务费用项目及金额、代垫费用项目及金额、通关费用小计、代垫费用小计、合计、收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收款单位盖章)、备注。
其中,“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付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委托书号、联系人及电话”指委托报关代理单位所属信息;“委托书号”是指代理报关委托书编号;“业务摘要、通关服务费用项目及金额”指代理报关单位代理报关业务收取费用项目及金额;“代垫收费项目及金额”指代理报关单位代理报关业务时代垫费用项目及金额;“收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指代理报关单位所属信息。
合计=通关费用小计+代垫费用小计
四、《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应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已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的代理报关单位,“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在纳税人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尚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单位,可暂时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计算机开票软件由中国报关协会开发,下发代理企业使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的,开票软件由省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开发,无偿提供纳税人使用。
(三)付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名称必须填开全称,不得简称,否则视为无效。
五、《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印制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采用压感纸,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印。
附件: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票样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