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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8﹞12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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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08/7/13/art_1053_13747.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地税函﹝2008﹞126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8﹞12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7-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8﹞12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严格税收执法,便于基层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现将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使用税
1 、征用耕地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问题。征用的耕地,应自双方签订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满一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自从合同签订满一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有关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上述集体土地是指未由国家征用并办理出让等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包括单位或个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拥有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出租后再将土地转租的,由最终租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述单位或个人为残疾人安置单位的,凡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102号)规定的,均可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3 、农林牧渔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包括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不包括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划用途进行的种植、养殖、饲养等用地。
二、印花税
l 、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装饰、装修合同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2 、个人购买商品房征免印花税问题。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免征印花税外,个人购买商品房一律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 号)规定,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89 鲁税三字4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23号)中对个人购买商品房免贴印花的规定同时度止。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严格税收执法,便于基层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现将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使用税
1 、征用耕地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问题。征用的耕地,应自双方签订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满一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自从合同签订满一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有关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上述集体土地是指未由国家征用并办理出让等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包括单位或个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拥有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出租后再将土地转租的,由最终租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述单位或个人为残疾人安置单位的,凡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102号)规定的,均可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3 、农林牧渔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包括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不包括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划用途进行的种植、养殖、饲养等用地。
二、印花税
l 、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装饰、装修合同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2 、个人购买商品房征免印花税问题。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免征印花税外,个人购买商品房一律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 号)规定,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89 鲁税三字4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23号)中对个人购买商品房免贴印花的规定同时度止。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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